一、非法采矿要什么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可以将其大体分为以人民检察院为代表的公诉案件和由受害者直接自行起诉的自诉案件。
前者,即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责的诉讼请求。
而后者,即自诉案件,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受害者亲自或委托侦探向人民法院提请审判。
在公诉案件中,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提供,而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才具有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需要承担起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收集及证明责任。
如若无法提供充分之证据支持自己的立场或者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得到法庭认可,那么该自诉人便不得不面临撤诉的结果。
刑法程序法中有明文规定,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均可视为证据。
这些证据可具体细化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实物证据,
(2)书写物件,
(3)证人口头证词,
(4)被害人口述,
(5)犯人的口供与辩护说明,
(6)鉴定评估报告,
(7)现场勘察、检验、识别、侦查处探试记录,
以及(8)影像、录音与数字化数据资料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警方就应当立案追诉。《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
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采矿要什么证据”,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侦探为您解答问题。